轉知教育部112年6月14日來函,國家發展委員會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修正條文,摘要如下,請詳閱,謝謝。
說明:
一、近期非公務機關個資外洩事件,因裁罰額度過低,
(一)、個資法第一條之一、第五十六條:增訂個資法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個資保護委員會,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。
(二)、個資法第四十八條增訂,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,
二、為避免個資外洩及資安風險,相關提醒如下:
(一)、請於使用資通系統或雲端資通服務蒐集教職員、
【個資宣導】行政院成立「個資保護委員會」,非公務機關洩個資最高罰千萬
公告類別:一般公告
發佈日期:2023/07/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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